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謝世榮 被告 謝昀臻
謝孟蕙 謝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被告應於收受前項準備書狀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送達原告。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更審前之書狀所載內容與現況已有不符,原告應先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本件係請求分割遺產或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
(二)原告主張應判決分割之訴訟標的物及分割方法?
(三)原告主張本件裁判費之數額及計算式?
三、被告應於收受前項準備書狀後,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答辯狀。明確兩造爭執或不爭執事項。以利簡化爭點。
四、兩造得隨時提出試行和解方案,俾妥速處理相關爭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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