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67號原告 凌旺樹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 律師被告 江椿茂 訴訟代理人 謝啟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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