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明輝選任辯護人李孟仁律師
林怡靖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陳淑勤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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