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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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進忠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進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及1年2月,於98年1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00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進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及1年2月確定,已於民國98年1月15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2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524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原為101年7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5242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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