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俊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5年9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王俊憲因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104年7月29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82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12月24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38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4年1月26日以103年度易字第64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㈣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3年8月8日以10
3年度易字第35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計1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於104年10月16日以104年度聲字第421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35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2月1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2月20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