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原告 李文瑤 被告 陳品蓁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請求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勢必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李俊彬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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