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050號
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0月13日上午10時46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050號裁定附表:
原告應於七日內具狀詳細說明本件被告積欠金額及已清償情形(
遞狀前請先檢查狀載計算結果有無錯誤情形),並自行備妥繕本
(包括完整證據資料)送達予被告後,向法院陳報送達結果(請提
出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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