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 王妹貞
陳婉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俊傑 間聲請管收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妹貞、陳婉茹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3條著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8年1月3日108年管字第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現由本院10
8年度抗字第183號聲請管收事件受理,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業據其提出民事抗告狀、審查表及案件概述單等件以資釋明(見本院卷第3頁至第16頁),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吳燁山法官林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