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73號抗告人即被告 李忠盛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69、46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李忠盛已於民國107年12月15日向原審坦承殺人未遂犯行,且被告行為後於案發現場靜候警察到場逮捕,不曾逃離,今已知錯,日後絕不再犯,為求返家照顧體弱母親,爰提起抗告,請求准予具保候傳。
二、經查: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8年2月20日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為羈押之處分,有本院108年2月20日訊問筆錄、押票在卷可查。而羈押之審認,屬案件繫屬法院之權限,倘案件已脫離繫屬,即無何審認權可言。被告既經本院羈押,於原審已無羈押之事實,被告對原審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抗告,並無實益,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游士珺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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