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77號聲請人 李鳳珍 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相對人 李榮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0年度婚字第
606號),聲請人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0年度婚字第60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均附本院100年度婚字第606號卷)相核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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