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27號原告 張雪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農田水利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曾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暨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書,如逾期未補正下列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璿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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