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842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興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明仁 債務人蕭明仁債務人 楊惠娟 債務人 蕭興文 債務人蕭黃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