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80號原告 林碧華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被告 陳國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者,亦應認為無管轄權,法院即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經其合意管轄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其與被告被繼承人 陳國傳 間之土地買賣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並提出該契約書為憑,依據該契約第5條之記載,原告與陳國傳間就前開土地買賣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既主張被告應繼受上開契約關係,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