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3號原告 翁林文美 被告 凌振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準備期日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林婉昀法官陳姿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