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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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交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偉敏選任辯護人高啟霈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偉敏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葉佳怡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蓉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原交訴 字第 5 號裁定(113.04.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原交附民 字第 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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