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福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78號、106年度執字第5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福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福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法情節及刑法量刑之公平正義理念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20│106年1月19日為│104年5月28日│103年12月2日│││時45分為觀護人採│警採尿前回溯96小│││││尿前回溯96小時內│時內之某時許│││││之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6年度毒偵字第│106年度毒偵字第│106年度撤緩毒偵││││177號│591號│617號│字第30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實││1085號│1059號│1086號│1056號││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5日│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17日│106年5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決││1085號│1059號│1086號│1056號││├────┼────────┼────────┼────────┼────────┤││確定日期│106年6月14日│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1日│106年6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729號│字第4855號│字第4931號│字第58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