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張明正 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阮振隆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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