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92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甘雨潔 被告 王珮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玖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之約定(見本院卷第19頁),合意本院為因貸款契約關係涉訟之第一審法院,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4月1日與原告訂定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陸續向原告申請動用如附表動用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並約定被告應按期支付足額之應攤還金額,而申請日期、借款利率均各如附表所示,且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被告尚應負擔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借款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詎被告自107年11月12日起亦未依約繳款,截至108年2月12日止,累積欠款新臺幣(下同)1,124,907元(其中本金1,052,180元、已核算之利息40,242元、遲延利息31,285元及滯納金1,200元)。則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一次清償1,124,907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本金之利息。為此爰依上述貸款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屬相符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電腦帳務資料、信用貸款月結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7、61至69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原告所主張之情事,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述貸款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詹玗璇┌───────────────────────────────────────┐│附表│├──┬──────┬───────┬──────┬──────────────┤│編號│動用金額│申請日期│計息本金│利息│││(新臺幣)│(民國)│(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民國)│(週年利率)│├──┼──────┼───────┼──────┼───────┼──────┤│1│111,000元│104年8月3日│29,899元│自108年2月13日│10.99%││││││起至清償日止││├──┼──────┼───────┼──────┼───────┼──────┤│2│347,000元│105年10月5日│206,225元│自108年2月13日│14.99%││││││起至清償日止││├──┼──────┼───────┼──────┼───────┼──────┤│3│950,000元│104年4月17日│359,714元│自108年2月13日│16.99%││├──────┼───────┤│起至清償日止││││250,000元│105年1月25日│││││├──────┼───────┤│││││1,000,000元│105年2月23日││││├──┼──────┼───────┼──────┼───────┼──────┤│4│1,367,000元│107年5月31日│456,342元│自108年2月13日│17.38%││├──────┼───────┤│起至清償日止││││600,000元│107年7月23日││││├──┴──────┴───────┴──────┼───────┴──────┤│合計1,052,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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