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號聲請人 陳綠疇 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退休金差額11萬3490元、薪資差額35萬0558元及返還不當得利之獎金6萬6581元,總計53萬0629元,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並自行遮隱其上個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