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 蔡賀全
之3號訴訟代理人 蔡富存 被告 許允科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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