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3月7日以法矯字第096000768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10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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