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甲○○○
巷53號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亞士康股份有限公司
巷53號當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亞士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亞士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民國
94、95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及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本院95年司字第83號、95聲字第1879號民事聲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8月31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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