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約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八二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O.三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O.三公克),確係安非他命毒品,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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