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15號聲請人𨥭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黃翊芳┌─────────────────────────────────────┐│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連鋐科技股│華南商業銀│109年8月31日│43,775元│JE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板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