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偵字第3499、55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執聲字第90號、104年度執他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長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按違禁物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3499號被告林俊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前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死亡,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04號判處公訴不受理在卷。扣案之槍枝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違禁物,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參,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持有改造長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經花蓮地檢署提起公訴,因被告於審判中死亡,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04號判處公訴不受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至於扣案之改造長槍1支,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為送驗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長槍,由打釘槍移除金屬活塞桿(推送鋼釘用)並加裝金屬管及拉柄(用以解除保險裝置)而成,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0.27吋打釘槍用之空包彈(作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8月7日刑鑑字第1030057874號鑑定書在卷可參。據上,本件所查獲具有殺傷力之改造長槍1支,屬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扣案之改造長槍1支銷毀之,惟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並未規定違禁物應銷毀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不同,自無庸於主文為銷毀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陳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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