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林泰安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居財 等二十一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被告等塗銷坐落雲林縣○○市○○段○○○號土地登記並回復為原告所有部分土地之客觀交易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上開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