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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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73號抗告人即上訴人 劉麗珠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劉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主張系爭200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本金為30萬元,並非200萬元,原裁定認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731,500元(計算式:2,000,000-268,500=1,731,500),自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原判決係認定系爭200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本金在超過268,500元之範圍不存在,抗告人既主張系爭200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本金為30萬元,並非200萬元,則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1,500元(計算式:300,000-268,500=31,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原裁定諭知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尚有未合。抗告意旨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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