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09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䪙 海訪 (男,民國前四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養父䪙海訪之養子,茲因養父䪙海訪(男,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67年12月27日死亡,聲請人之生母 曾玉英 也已於85年8月22日死亡,聲請人之生父賴荖漢年事已高,雖未同戶籍但有同住,聲請人為照顧生父賴荖漢,欲改回本姓,爰依法狀請法院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䪙海訪間之收養關係。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而養父母死亡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親子關係固已消滅,然二者間之收養關係並未當然解消,是我國法上定有死後終止收養之制度,其目的在於解消養子女與死亡養父母之親屬間之法定血親關係,同時為圖回復其本姓及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法律關係,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首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甲○○及其生父賴荖漢之最新戶籍謄本、養父䪙海訪及生母曾玉英之死亡除戶謄本各1紙為證,堪信屬實,且據聲請人到院陳明終止收養之原因:「因為我想改回自己的姓氏,我跟養父相處沒有幾年,在我很小的時候他就過世了,我母親跟我生父在70年又結婚,那時候我們就住在一起一直到現在。」等語明確(見本院99年8月27日訊問筆錄),認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並無任何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法律規定,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