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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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129號聲請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游淑惠 律師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三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年0月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於高雄市○○區○○街○○巷○○號,其於62年7月27日死亡,因被繼承人甲○○所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持分全部)迄今無人繼承,且經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其無二親等內之親屬資料,致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所滯欠之稅捐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債權之行使,狀請鈞院依法選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戶籍資料、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資料、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9年1月14日資五字第0990000694
0號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既對被繼承人有債權存在,為其債權人,自應屬利害
關係人無訛。又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適用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參以其親屬會議並未於死亡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呈報本院,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
㈢本院審酌:擔任遺產管理人,主要係彙整被繼承人之財產,
踐行被繼承人債權、債務之確認,並作適法合理之分配,且於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或遺產分配後,尚有剩餘時,將遺產移交繼承人或國庫,此須熟悉相關法律程序進行遺產處分,經本院自高雄律師公會願意擔任法院遺產管理人名單中徵詢後,游淑惠律師願意以其專業知識管理及處理被繼承人後續之遺產問題,有電話紀錄1紙附卷可稽,爰選任游淑惠律師為本件遺產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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