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75號原告欣鋼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奕閔 原告與被告兆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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