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62號原告 李郭美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登群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35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