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72號原告憶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文忠 原告與被告 楊薛金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1,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