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 龍鳳 漁港局長、竹南鎮長甲○○、苗栗縣長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正確名稱(如為機關,須表明機關名稱、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訴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依據。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