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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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5號原告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如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