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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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上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之硬體設備價額核定為8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1,1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