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8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長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長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智嫻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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