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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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69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黃舒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黃舒鈺於民國104年8月12日起向聲請人借款350,00
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31%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之違約金。
㈡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9年5月12日止即未依約攤還,
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3037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