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鍾憶慧 住新北市○○區○○路
鍾憶芸 鍾凱晨 鍾憶涵 兼上四人法定代理人 彭月美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 律師被告 支裕文 住新北市○○區○○路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6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林鈺琅法官吳承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