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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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98號上訴人 張惠棻 住臺北市○○區○○街1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永興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元(離婚:肆仟伍佰元;子女親權部分:壹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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