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673號原告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被告 丁士剛
吳書平 吳蔡素 許炳輝 郭進發 郭進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南嫣 律師被告 吳書華 住新北市○○區○○路
楊彩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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