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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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55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田剴崙 債務人 賴奕安 即 賴思瑋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 王思涵 即賴思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思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零貳萬伍仟壹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3年度司促字第15553號││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5,306,305元│自民國103年4月8日│3.539│自民國103年5月8日│├──┼───────┼─────────┼─────────┼────────────┤│002│4,000,000元│自民國103年4月17日│3.334│自民國103年5月17日│├──┼───────┼─────────┼─────────┼────────────┤│003│718,828元│自民國103年4月21日│3.236│自民國10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