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6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26日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188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970號),判處罰金2,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
2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