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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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57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請求標的及數量欄所請求之債務人是否只為乙○○一人?如有誤載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