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 許家瑜
32號被告 陳進益
28弄3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例如提出房屋漏水修繕費用之估價單),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