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瑞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瑞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瑞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張瑞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因尚有偽造文書、詐欺案件尚未判決,是否能待判決後一併定應執行等語,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3年2月6日中院平刑捷113聲418號函、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9至55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末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以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係專屬其職權之行使。本院先將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待受刑人另案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再合併定刑,並不致影響其數罪合併執行之權益,受刑人請求待其另案判決確定後,一併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尚屬無據,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10年12月7日110年8月20日110年8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3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823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82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332號110年度重訴字第2301號110年度重訴字第2301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6日112年8月4日112年8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332號110年度重訴字第2301號110年度重訴字第230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30日112年9月7日112年9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64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519號(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519號(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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