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全字第5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假扣押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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