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49號原告 楊承澔 被告 劉奕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4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王鍾湄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