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44號原告 翁惠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蔡直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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