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駿林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清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祈寶王暐竣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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