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更一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原告 邵曰道 追加原告 邵國芳
邵慶芳 邵華芳 邵曰仁 林宗賢 新北市○○區○○○路○○○號2樓 林頌安 林頌君 被告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楊基榮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追加原告邵國芳之開庭通知書業經退回而未合法送達,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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